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0-01990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0〕34號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事辦、區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征收人: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廣場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白洪楞,職務:區長
被征收人:林吉祥,男,漢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雙嶼街道新澤生活區39幢第8間
被征收人:林祥槐,男,漢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雙嶼街道新澤生活區39幢第8間
因公共利益需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依法作出《關于對鹿城區新澤片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溫鹿政發〔2019〕48號)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林吉祥、林祥槐按份共有房屋坐落于新澤生活區39幢第8間,屬該項目征收范圍。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故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報請本機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經查,被征收人林吉祥、林祥槐按份共有房屋坐落新澤生活區39幢第8間,持有溫房權證鹿城區字第883368、883367號《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溫國用(2016)第1-158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面積168.23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另有未經登記建筑144.36平方米,已經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責令限期拆除,故不予補償。經溫州市華正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為1501879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因被征收人拒絕評估人員入戶勘查,補償金額暫未確定,待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但至今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協議。在協商過程中,被征收人林吉祥、林祥槐相繼提出:一、要求提高其房屋征收評估價值;二、要求對違法建筑予以補償安置;三、要求馬上兌現全部拆遷補償款。
本機關認為: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征收人無權單方提高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被征收房屋未經登記建筑面積144.36平方米已經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責令限期拆除;三、貨幣補償款應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按照約定將房屋騰空交付驗收合格后方予支付。故對于周金良前述訴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7日,本機關依法分別向被征收人林吉祥、林祥槐送達《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并書面告知應當自收到補償決定方案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逾期不選擇的,補償方式將由補償決定確定。期間被征收人林吉祥提出意見但未選擇補償方式、林祥槐逾期未提出意見且未選擇補償方式。
綜上所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鹿城區新澤片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規定,現區政府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經溫州市華正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為1501879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因被征收人拒絕評估人員入戶勘查,補償金額暫未確定,待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搬遷費
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168.23平方米,搬遷費標準15元/平方米,合計2523.45元。
四、臨時安置費
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168.23平方米,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個月,共計金額為18168.84元。
五、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簽訂協議的,雙方按協議履行相關給付義務;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簽訂補償協議的,貨幣補償款應專戶存儲,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可憑補償決定前往實施單位申領貨幣補償款。
六、被征收人應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補償決定,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